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
来源:ACRYREX® PMMA 发布时间:2024-08-14 01:19:57
标题: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
内容概述: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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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
报来《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》及有关附件收悉。经审核,我委审查意见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(项目编码-04-01-399598)节能报告。
二、项目建成投产后,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6573万kWh、天然气0.86万m3、3.8MPa/425℃蒸汽84万t、2.0MPa/260℃蒸汽12.58万t、5.5MPa/120℃热水2.52万t,年输出3.3MPa/330℃蒸汽84万t、130℃冷凝水15.12万t,年消耗压缩空气134.4万m3、氮气252万m3、工业水1.01万t、脱盐水12.6万t、冷冻水1134万t、循环冷却水2520万t、新鲜水44.66万t,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486.97tce(当量值)、35885.86tce(等价值)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126.4kgce/t聚酰胺6切片,优于《合成纤维制造业(锦纶6)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(2018年第17号)》,优于《聚酰胺6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》(HX∕T 52004-2014)。
三、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6月,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“十四五”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,对福州市“十四五”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“双控”有一定影响。建议福州市、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,严控高能耗项目,引进更多低能耗、高的附加价值项目。
四、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,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、规范进行具体设计、施工,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、设施和设备,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。同时,逐步优化、细化节能措施,加大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,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。加强节能管理,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,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。
五、项目建设内容、用能工艺、能效水平等如出现重大变动,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%及以上,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。项目建成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,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。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,酌情开展现场抽查。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六、请福州市、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、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,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。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做跟踪检查。
报来《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》及有关附件收悉。经审核,我委审查意见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年产22万吨聚酰胺项目(项目编码-04-01-399598)节能报告。
二、项目建成投产后,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6573万kWh、天然气0.86万m3、3.8MPa/425℃蒸汽84万t、2.0MPa/260℃蒸汽12.58万t、5.5MPa/120℃热水2.52万t,年输出3.3MPa/330℃蒸汽84万t、130℃冷凝水15.12万t,年消耗压缩空气134.4万m3、氮气252万m3、工业水1.01万t、脱盐水12.6万t、冷冻水1134万t、循环冷却水2520万t、新鲜水44.66万t,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486.97tce(当量值)、35885.86tce(等价值)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126.4kgce/t聚酰胺6切片,优于《合成纤维制造业(锦纶6)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(2018年第17号)》,优于《聚酰胺6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》(HX∕T 52004-2014)。
三、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6月,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“十四五”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,对福州市“十四五”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“双控”有一定影响。建议福州市、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,严控高能耗项目,引进更多低能耗、高的附加价值项目。
四、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,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、规范进行具体设计、施工,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、设施和设备,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。同时,逐步优化、细化节能措施,加大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,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。加强节能管理,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,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。
五、项目建设内容、用能工艺、能效水平等如出现重大变动,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%及以上,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。项目建成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,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。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,酌情开展现场抽查。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六、请福州市、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、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,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。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做跟踪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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